-
《财经》杂志:“邓玉娇”案侦查终结
日期:2009-05-31 | 分类:◆ 媒体报道 |
参见《财经》杂志“财经速览” 2009年05月31日 22:29
据新华社5月31日消息,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
新华网:邓玉娇案涉案人员被严肃处理 黄德智被治安拘留
日期:2009-05-31 | 分类:◆ 媒体报道 |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 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 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
冷雪峰:谁给初见曙光的邓玉娇案人为制造阴影
日期:2009-05-30 | 分类:◆ 网络观点 |
湖北巴东发生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直备受媒体关注。5月28日,两名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采访此案的记者被当地不明身份的人围攻殴打,并被强制写下“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采访”的书面材料,采访获得的录音及照片也被强行删除。(2009年05月29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
巴东发生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波三折,已经云里雾里,让人摸不着头底。现在居然连记者采访都受到限制,更让人觉得此事的深不可测。按理说这并不是一个多么复杂的案子,但如今却被复杂得悬而未决,故事不断,就很有理由让公众多问一声。
应该说,无论什么理由的掩饰,都是欲盖弥彰,自寻烦恼。对于一件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最好的策略就是快刀斩乱麻,告诉公众事实真相越快越好…… -
巴东高度重视媒体报道“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围殴”一事
日期:2009-05-29 | 分类:◆ 动态追踪 |
恩施新闻网讯(记者 张明)5月29日,有媒体报道称“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围殴”。就此事,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恩施州、巴东县宣传部门高度重视,已在此事发生后第一时间迅速安排州、县宣传部门干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事件全面调查核实。
巴东县政府对村民与记者发生冲突一事表示歉意,并对记者表示问候。巴东县政府已责成公安部门迅速调查事情真相,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
中国广播网: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围殴 打人者身份尚未确定
日期:2009-05-29 | 分类:◆ 媒体报道 |
中广网北京5月2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09分报道,湖北巴东发生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直受媒体的关注,昨天2名在巴东县采访的记者被当地不明身份的人殴打,并且被强制写下了“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采访”的书面资料,采访中获得的录音和资料也被强行删除。中国之声连线记者进行报道。
记者:昨天上午11点左右到下午3点,4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两名记者先后被两拨人殴打。先是发生在11点左右,他们在邓玉娇家采访,突然闯进四五人夺走了他们的采访设备,然后把一位男记者按在了地上,并把他强行拖出了屋子…… -
黄晏铭:邓玉娇案中京鄂两地律师之比对
日期:2009-05-29 | 分类:◆ 网络观点 |
近日,有人对邓玉娇母女俩所聘用的北京律师指手画脚,说其泄露了邓玉娇之“隐私”,可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为以正视听,在此必须澄清,北京律师究竟泄露了些什么“隐私”?
按普通百姓朴实的观点来看,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人生即将被认定的事实而被牵拽到人生尽头”时,所谓的“隐私”又能值几个沙板?当人生走到“丢命”和“隐私”的十字道口时,“保命”要紧,还是“隐私”重要?这道命题,恐怕就是连小学没有毕业的孩童也能打个满分!
当一件要案冒出两样的“实情”时,当事人所期盼、指望的代理律师不是把实情和盘托出、而是祈求得到一个带引号的实情?北京律师泄露“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能说不是邓玉娇母女俩和其所有亲属等共同一致的强烈诉求和当时聘用律师的初衷吗?在我们没患“抑郁症”的正常人看来,北京律师的正义之举的“控告”对当事人来说,显而易见是“旱苗得雨”。可就是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举措,反而招来的却是“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亲属”一致的“愤慨”。这样的个人“愤慨”,竟然是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于5月23日凌晨通过新闻通稿的形式通报出来的,用“新闻通稿”来声明区区个人“解聘律师之民约”实属罕见。一份“个人声明”用的着堂堂的一县之府一“大清早”就出面来“谴责”北京律师吗?这到底是谁的“愤慨”? -
凤凰网:邓玉娇案再起波澜 采访记者被打
日期:2009-05-29 | 分类:◆ 媒体报道 |
-
浦志强:就邓玉娇案的五点声明
日期:2009-05-28 | 分类:◆ 网络观点 |
一、自受托承办“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以来,本所夏霖律师等同仁前来巴东已十余日。鉴于真相为昭雪邓玉娇冤情并恢复其一生清白所必须,两位律师恪尽职守殚思竭虑,谨言慎行处处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并复原真相计。对他们的敬业精神和已有业绩,本人深表钦佩并且坚信,随着事态演进和真相渐次大白,两位同仁的工作价值将逐渐为人所知,并将最终影响邓玉娇的命运和案件走向。二、作为一起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邓玉娇“出手”事出有因情非得已,律师承办案件本应就事实说法律,而无需牵涉其他。但当事人与“被害人”的身份符号,案发现场特有的灰色因素,导致案件日益演变为民众对吏治腐败口诛笔伐的载体——“烈女杀淫官”的“悲情命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积极参与,一步步演化为社会公共事件。能否公正处理邓案并以此化解社会冲突,将检验巴东乃至恩施执政当局的危机的智慧和胆识…… -
自接手邓玉娇案以来,我们的工作一波三折。自关键物证的离奇被毁,至对我们的突然“解聘”,到两位湖北同行的快速介入,再到邓玉娇家属在政府新闻网上的“澄清”,已导致我们无法正常执业。我们工作的目标,无非是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邓玉娇争取权益。自邓玉娇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结合各方面透露的信息,我们认为工作已取得成效。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因素介入案件处理,经过讨论研究,决定明天暂别巴东,经宜昌返京。基于我们的职业责任,在暂别巴东之前,我们尚有几句话,需要告知委托人:邓玉娇患有失眠症,她在会见中清楚地告诉我们,正在服用药物氯硝西泮。该种药品突然停药导致的后果,殊为可虑。从案发直至5月21日我们会见时,邓玉娇一直未能服药;其后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邓玉娇也告诉我们,她在恩施州优抚医院手足被缚五日,被同病室的精神病人殴打侮辱,直至媒体、网友前往探视,才临时换到单独病房。邓玉娇面对黄德智、邓贵大二人的共同犯罪奋起反抗,才使得强奸犯罪未遂。此项情节,我们针对黄德智的《控告书》中已有述及。邓玉娇的反抗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本就无罪,谈何“从轻处理”?我们认为,邓玉娇无病、无罪、无刑。我们自信,十天之中在巴东所作的工作,符合律师职业伦理,对得起邓玉娇对我们的倾吐和信任。华一律师事务所诸位同仁及北京司法局相关领导提供的支持,巴东父老对我们此行的照料和帮助,我们铭感于心。天视自我民视,公道自在人心。我们爱惜自己的职业声誉,虽然暂时选择知而不言,无非是结合当前形势,为邓玉娇的利益设身处地考虑。一旦事态发展超出我们的预计,我们绝不会作壁上观,独善其身。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夏霖 夏楠2009年5月28日
-
屠夫在新浪的博客被删除【截图】
日期:2009-05-28 | 分类:◆ 动态追踪 |

-
浦志强、夏霖:端午致电邓母 接通未能沟通
日期:2009-05-28 | 分类:◆ 动态追踪 |
浦志强、夏霖律师刚刚给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打通了电话,电话响了很久才被接通。感觉对方有几个人在小声说话,但始终没有人搭腔。
浦志强律师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称此行代表华一律师事务所前来巴东,目的是与她商讨并落实委托关系存废事宜,以便确定律师下一步将如何工作。浦律师表示,即使双方委托关系必须解除,也需当面沟通并办理必要的解约手续,而迄今长江巴东网传递的任何“解约”信息,均与法定的委托合同解约形式相悖,双方有必要当面澄清以正视听;假如她本人确认另行委托新律师更为合适,只要邓玉娇本人也持同样立场,华一律师事务所会表示尊重和理解。但在委托关系解除的同时,我们有义务把尚未公布的资料呈交,以便新律师择其善者而从之,更好地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服务。
最后,浦律师还明确告诉她,假如无法当面陈清利害释疑解惑,代理律师将确认她目前的处境仍然过于不便,甚至认为她所有的公开表态可能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浦志强 夏霖
2009年5月28日 端午节于巴东
-
Blogger:纳博科夫的报道“记者遭邓贵大同事殴打”
日期:2009-05-28 | 分类:◆ 动态追踪 |
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邓玉娇案吸引了大批记者前往这个湖北的偏远小镇采访。今天上午,却发生了当地官员殴打记者的事件。官员说,记者“搞坏了当地的形象”。
5月28日北京时间上午11时左右,新京报女记者孔璞,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卫毅正在野三关木龙垭十组采访邓玉娇的外婆。四名男子冲了进来,他们自称是野三关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就是邓贵大的同事),把两记者按在墙上,喝问是哪里来的。
这群男子得知是记者后,怒骂说,野三关的形象就被“你们这帮人搞坏了”,喝令记者去乡政府。两记者说,“你们没有权力限制和指定我们的活动”,不愿配合。于是,官员们上前推搡,要强行带走记者,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两个人携带的器材等被砸毁。南方人物周刊的男记者卫毅被打倒,伤情不详。
几个男子也上前推搡女记者孔璞。孔璞说,“我是女生,你们最好住手,不然我就学邓丽娇。”这几名当地男子只好停手,并开始怒骂女记者孔璞“无耻、下流”。
下午2点,当记者打通新京报女记者孔璞电话,她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之前他们正被乡干部们押着,去乡政府。后来,她和卫毅分开,摆脱了这些官员,又回到邓玉娇的外婆家附近。
与记者通话时,她又遇到了蹲守在邓玉娇外婆家的这些官员。记者在电话里听到,双方再起了争执。电话里,记者听到孔璞说,“你们为什么抢我手机。”然后,电话就断了。
当记者再次接通孔璞电话时,她说遭到了四名男子的殴打,当地官员带来车辆,要把她押走。电话里,可以听到当地官员说,记者捣乱了这个地方的安定,使的地方名声变臭了,所以才阻止。
一位自称是警察的男子更是说,“有权力保护孔孔璞的人身安全。”此后,两人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能联系上孔璞和卫毅。【原文】 -
刘哓原:巴东公安会把邓玉娇带往何处监视居住?
日期:2009-05-28 | 分类:◆ 网络观点 |
据长江巴东网报道,5月26日,巴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邓玉娇走出看守所被监视居住。
邓玉娇被刑拘仅半个月时间,警方不是以她健康状况为由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以“有投案自首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变更强制措施,其实这也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对一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嫌疑犯,在刑事拘留阶段,要警方变更强制措施也太难了,何况是一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杀人”案件呢!如此看来,巴东警方变更邓玉娇的强制措施,那可是迫不得已呀! 邓玉娇走出了看守所后,很多人开始关注警方的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从该条款可知,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的住处执行,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情形下,才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进行。
对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中作了解释,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
巴东网:专访邓玉娇祖父:相信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此事
日期:2009-05-28 | 分类:◆ 媒体报道 |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27日巴东专电)(首席记者钟楠 记者宋枕涛)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巴东县一名招商官员案发后,社会各界一直关注案件进展。26日,根据邓玉娇委托的律师和家属的请求,警方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邓玉娇近况究竟如何?昨日,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在恩施巴东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
汪少鹏 律师

汪少鹏,男,1965年5月,法律本科,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律协常务理事,湖北省律协刑事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
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至1994年底一直在湖北省高级法院工作。1995年辞职创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发表若干法学理论文章,并数次获全国行业系统优秀论文奖。现担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日报报业集团、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主要刑事辩护案件:
辩护过原黄石市市委书记陈家杰受贿案、原宜昌市财政局长胡庆洋贪污案、原重庆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陈中义受贿案、原湖北省扶贫办主任邹水清受贿案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主要刑事专业论著:
《刑法385条与388条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思考》
看详细…… -
高一飞:邓玉娇案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日期:2009-05-27 | 分类:◆ 媒体报道 |
5月23日,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说: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案情“第三人”邓中佳被认定没有违法行为。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通报还称邓玉娇母女对律师散布谣言十分愤慨。(2009-05-23,荆楚网)
我认为,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夏霖自称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我看还需查证),但实际上缺乏作为律师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这可从他们一系列的表现(2009-05-22,广州日报)中看出。
一是缺乏作为律师的应有形象。多次“抱头痛哭”、“痛哭失声”、“向媒体哭诉求救”。这与律师冷静、坚定、理性、客观的形象不符,难以给当事人以信任感。
二是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两位律师“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要求鉴定“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稍有常识就知道,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么“指纹”,至于暗示还有指纹以外的“其他物证”,制造已经强奸、留下体液的谣言,不顾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意在混淆是非,扰乱视线,缺乏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的精神…… -
夏霖、刘刚:就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声明
日期:2009-05-27 | 分类:◆ 动态追踪 |
我们知悉长江巴东网上发布的新闻通稿,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截止5月25日,邓玉娇拘留期限已届满,公安机关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无论这个决定是依申请,还是自行决定,我们都表示一定程度的肯定。邓玉娇既没有被批准逮捕,也没有出现我们担忧的最坏情况:重新被送回精神病院。但是,监视居住的决定意味著未来有多种可能,充满不确定性。我们会继续行使作为代理律师的职权,恪守代理律师的职责。
-
刘晓原:邓玉娇被监视居住,案件何时了能了结?
日期:2009-05-27 | 分类:◆ 网络观点 |
5月27日零时四十四分,长江巴东网对外发布消息称: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5月26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后,邓玉娇就可以走出看守所了,但由于是监视居住,她并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巴东新闻网在报道中提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是“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就是说,巴东公安机关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的决定…… -
长江巴东网: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日期:2009-05-27 | 分类:◆ 动态追踪 |
本网讯 5月26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
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
夏霖:致汪少鹏、刘钢
日期:2009-05-26 | 分类:◆ 动态追踪 |
【以下转自夏霖博客】
看了汪少鹏和刘钢的博客(汪少鹏律师博客、刘钢律师),得知你们的方案。我觉得你们的方案不值一哂,兄弟的方案简单如下:
1、邓玉娇无罪;(无限防卫权)
2、邓玉娇名誉权恢复;(强奸未遂)
奉劝有关方面不要孤注一掷。
21号会见邓玉娇后,我已形成证据链,当时自觉有把握迅速捞出邓玉娇,竟不知哪个环节走了风,导致我的关键证据毁损灭失,也与张树梅双方互生嫌隙,至今未能自由见面。
昨天我所提交的控告书只是一颗“炸弹”,如果有关方面一条道走到黑,我将扔出“核弹”。不要以为我被限制在宾馆里,我的调查工作仍然在进行——互联网万岁!
至于邓玉娇家人在本案结束后的生活,兄弟已有所考虑:移居北京、武汉,便是其一;邓玉娇读书深造是其二;其余考虑尚不成熟,暂不公布。敬请巴东县广大父老乡亲转告张树梅,请她迅速与本律师联系。
另,感谢这些天巴东方面为我提供的保卫工作,但看来他们不太专业,有时候会吓我一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