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3日,首都各界以及部分外地朋友在位于鸟巢东侧的“朱记靓汤”二楼举办了游精佑生日纪念会。
      与会者每个人对尚身陷囹圄的游精佑先生之功德、人品、以及与其相关之交往记忆纷纷发言。会间又与远在福建的游精佑家人电话连线。
      在始终不断的生日快乐歌背景下,游精佑先生的代理律师刘晓原就游精佑案相关问题做以推测和分析。
      Twitese 在生日会上再显其强悍,几乎是刚刚直播完毕广州番禺焚烧垃圾案引发的群众街头运动之同时,这边相隔千里之外的北京游精佑庆生会现场也立刻连线直播,除播出现场纪实情况外,两部公开接受短信的手机也几乎被打爆。举例如一网友短信“我一直把游精佑当做人民的兄弟,网民的朋友……”
      稍前些时,游精佑在福州的家中也举行了家庭生日会,并赶在北京庆生会前传来了一段家中视频实况,这也成为当日会上的一道新意。

     

  • 游精佑——生日快乐!

    日期:2009-11-23 | 分类:◆ 动态追踪 | Tags:游精佑生日

      今天,2009年11月23日,42年前的今天,是游精佑诞生的日子。
      就在京城一隅,一个不事张扬,朴素而典雅的场合里,人们将为尚在囹圄的游先生举行生日纪念典礼。
      这样的事情,原来为的竟只是一个小小的愿望:说真话、做善事。因为游先生以此前的作为实践和实现了人民的这个愿望。因此我们聚集——祝福游精佑先生生日快乐!
      这是典礼开始前的准备,几个小时后,在那以红色背景和黑色字体为组合的背板上,将有现场朋友的签字和祝福。同时欢迎大家跟帖在后,我们将于稍后替您补上(幅面250Mx150M)。
      现场直播请跟随Twitese“24hour”(17时开始)
      同时接受短信签字:13466717175 / 13910819399

  •   今天上午,福州市司法局就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林洪楠律师不服停业处罚之事召开听证会。林洪楠律师担任了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吴华英的辩护律师,这次司法行政机关又拿五年前的“泄密”事件,欲对林洪楠律师作出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这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也。林洪楠律师认为,早在五年前公安机关对“泄密”之事,就已经进行过调查,但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所为。
      11月5日,林洪楠律师和其他几位律师到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福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领导,竟然还跑到了看守所当面向林洪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如此着急到底为何般呢?
      林洪楠是一名老律师,年已古稀,他在福建省代理过很多“敏感”和重大的案件。

      在此,呼吁媒体关注林洪楠律师被行政处罚的问题。

  • 郭宝锋口述【视频】

    日期:2009-11-18 | 分类:◆ 动态追踪 | Tags:郭宝锋 言论 人权

      在今年召开的连州网志年会即将结束时,出了个节目:由郭宝峰在千里之外的厦门通过网络连线与在场百十号坚守最终的与会者视频对话。因此,一时间模糊的郭宝峰印象突然清晰起来,虽然投影屏幕上的人形在那座土匪洞子口的天光下被彻底淡化,最生动的也只是影影绰绰一个郭宝峰剪影。但现场仍然为其报以热烈掌声……
      郭宝峰因了关键时,运用Twitter短语向外界发布SOS而引来无形天兵,那情形有点像古代长城上的烽火台,一烽连动一烽,一火燃及一火,消息不胫而走。只不同的是,郭宝峰一条Twitter短语点燃的是空中电波,跨越的是封锁思想的长城。
      屏幕上影影绰绰的郭宝峰,在17号这天终于在北京现形。在北京因佳佳而著名的大屯派出所附近,与众人济济一堂,因为在坐两位之郭宝峰、吴保全均因网端言论而遭难,后者甚至为此付出一年半的牢狱之苦;尤其是与前者同案的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尚在等待庭审结果中[动态播报],因此现场主题自然转入因言获罪……

     

    随机文章:

  • 北 京 市 旗 鉴 律 师 事 务 所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游精佑诬告陷害案一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被告人游精佑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游精佑诬告陷害案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刚才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已有全面了解。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游精佑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被告人范燕琼撰写的文章,制作视频并发布到互联网上,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了诬告犯罪行为”。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游精佑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其理由如下:
      一、游精佑没有捏造事实诬陷本案受害人。
      《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其次,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活动。
      从起诉书可知,本案有三个受害人,即严晓玲的“男友”聂志雄、闽清县公安局林宗颖副局长、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义铿。
      起诉书指控的依据是,被告人游精佑在网上看到被告人范燕琼写的文章,在找到林秀英制作录制视频时,福州市公安局就严晓玲死因已召开新闻发布会作了澄清,且被告人游精佑看到了相关报道。在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他仍然用被告人范燕琼撰写的文章制作视频并发布互联网,其意图就是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由于视频有很多网民点击,属于情节严重,因而构成了诬告陷害犯罪。
      辩护人认为,按照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首要条件是“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针对本案来说,游精佑并没有“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有关本案受害人的传言,并非游精佑所“捏造”,他也没有指使或授意林秀英“捏造”。
      公诉人认为,游精佑“明知严晓玲真实死因仍然使用范燕琼文章制作了视频”。这里有两个问题:1、由新闻发布会公布的结论是不是不可质疑?众所周知,以往新闻发布会宣布的“真实死因”有很多并不属实,比如云南“躲猫猫”的说法、湖北邓玉娇案“推搡”说辞、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城管部门发布的调查报告等。所以福建警方新闻发布会宣布的死因并不是不可以质疑。不能因为公民对新闻发布会所说的结论质疑了,就认为有“诬告陷害”之企图;2、即使游精佑“明知严晓玲真实死因仍然使用范燕琼文章制作了视频”,只要他没有与范燕琼、林秀英串通,没有指使范燕琼、林秀英故意歪曲严晓玲死因,他的行为就不属于捏造事实,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对严晓玲的死因,公安机关依据以前作的鉴定认定是死于宫外孕,而林秀英根据严晓玲死亡的种种疑点,如严晓玲手上有抓痕、护士说尿液化验中有精子、严晓玲死后聂志雄因害怕逃跑、事发当晚与严晓玲同居一室的还有其他男人、聂志雄是吸毒人员、公安机关说好福州法医来鉴定,后变为闽清法医作鉴定、尸体解剖后子宫随意丢弃、严晓玲死时所穿衣服被焚烧、侦办人员对家属态度冷漠、事过七个月后医院才给了一张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死亡证明书给家属、严晓玲死亡后面目狰狞。这些迹象,足以使没有多少文化的林秀英产生怀疑。也就是说,林秀英并不是毫无根据地怀疑。
      当公安机关的说法,与林秀英的说法,完全不一致时,是否意味着公安机关的说法,就是百分之百正确?林秀英的说法,就是纯属造谣?公安机关的说法虽然依据的是鉴定结论,但司法鉴定并不是不会出现偏差。林秀英的说法是根据种种疑点提出,也并不是空穴来风。在贵州瓮安事件中,死者家属不认可当地作的鉴定,而公安机关又不同意送异地再次鉴定,以致谣言四起引起了一起轰动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后来,经聘请外地专家鉴定,事件得到了平息。
      林秀英提出由异地法医作鉴定遭到拒绝后,才开始逐级四处上访,要求查明死亡真相。
      公安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据严晓玲死亡时作的鉴定结论,向社会作了一些澄清。但林秀英、林爱德仍然不认可,且又提出了种种怀疑。
      据被告人游精佑供述,他对被告人范燕琼文章提到的“***致死”一说有过疑问,对公安机关新闻发布会说法同样心存疑虑,正因为不敢轻易相信其中任何一种说法,他才会想到以“公民记者”身份为林秀英制作视频,由林秀英  "自话自说”,忠实地记录下她的说法,让网民进行分析和判断。
      公诉人在辩论中,强化了这样一个观点,即警方的说法是不容质疑的,在警方作出鉴定结论后,再找林秀英制作视频传播她的说法,就是动机不良,就是想与警方作对,就是想达到诬告陷害他人的目的。
    公诉人的观点,不论是从逻辑推理上讲,还是从法律上来看,都是难以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最后被推翻的应该不是一起。2007年3月,广西法官黎朝阳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4月2日上午暴死在看守所,死前身上有伤痕,死因蹊跷。广西自治区公检法成立了调查组,经过对尸体的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自身疾病猝死。随即,桂林市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桂林市政法委领导就黎朝阳死因向媒体作了澄清。但黎朝阳家属不认可鉴定结论,要求将尸体送到异地机构再作鉴定。异地鉴定机构得出了死于“体位受限窒息”而死的结论后,当地司法机关也表示怀疑。两个鉴定结论不一致,死亡真相难以查明。后来,有一个曾与黎朝阳关押在一起的死刑犯,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他为了立功保命进行检举,黎朝阳的真实死因才得以澄清。这样的案件,还有今年发生的云南“躲猫猫”案,也是因为民众质疑,才得以查清死因真相。
      举这样的案例,就是想说明,司法机关的鉴定结论并不是绝对正确,司法机关的鉴定也会出错。公民特别是当事人有权利就司法机关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要求异地重新鉴定。那么在本案中,仅仅是就林秀英的质疑进行了传播,就构成诬告陷害犯罪了吗?
      再回到本案争论的焦点,即被告人游精佑是否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查明范燕琼所写的文章,不是游精佑所指使或授意。这个事实也得到了公诉机关认定,因而没有指控游精佑与范燕琼构成了共同犯罪。
      林秀英、林爱德、范燕琼、陈焕辉等同案人的供述,已证实范燕琼的文章是根据林秀英讲述所写。假使文章所谈的问题是虚构,捏造事实的人也不是范燕琼,更不是被告人游精佑。
      本案侦查卷多达十六本,另补充侦查卷一本,公诉人又是按“捆绑批发方式”举证,一些有利于三个被告人的供述和证词,举证时公诉人有意无意地予以回避。辩护人在庭审调查时也指出了这个问题,但毕竟庭审时间有限无法逐份质证。在此,辩护人特别提醒合议庭注意,合议时请一份一份核实证据,特别要认真查看同案人林秀英的供述。在2009年7月15日18时06分至2009年7月15日20时35分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就范燕琼文章中所提的问题,即起诉书指控“捏造”事实的部份,对林秀英进行了一一核实。林秀英均认可是自己所说。
      至今开庭时,林秀英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她一直在法院门外,等着法庭的传唤,要求向法庭说明事件的起因,但没有得到法庭的准允。
      林秀英是本案的关键人物,几个同案人和证人也是重要人物。辩护人曾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被告人刚才也多次要求请这些人出庭,但法庭却以有笔录为由不允许。辩护人尊重法庭的决定,但对此还是要表示异议。因为不让他们出庭,这对被告人是很不利的,也显失公正。希望下次再开庭时,能够让本案所有同案人和证人出庭。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辩护人认为,不准许同案人和证人出庭,不让他们与被告人对质,不让他们接受法庭的询问,这样的审案方式,很容易发生错判,请合议庭明察。
      辩护人认为,假设公诉人指控文章捏造了事实,林秀英在视频中“自话自说”有捏造事实内容,也不应该由被告人游精佑来承担“捏造事实”之责。理由已经在上面阐述过了。
      二、被告人游精佑没有诬告陷害本案受害人的主观故意。
    以公诉人的观点,被告人游精佑使用了范燕琼文章制作视频,就是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假使这个指控能够成立,也证明不了游精佑找林秀英制作视频有诬告陷害之目的。
      游精佑与本案三个受害人素不相识,也没有亲朋好友与他们有个人恩仇。游精佑绝无要诬告陷害他们的主观故意。
      游精佑为林秀英制作视频,按林秀英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是出于对她本人的同情。林秀英曾听访民们说过,只要把自己问题发上互联网,就能引起政府的重视。在6月30日2:30——4:30《讯问笔录》上,林秀英说:“早有(发布到互联网上)想法”。当游精佑找到林秀英时,她才会爽快地接受了“采访”,同意录制视频上传互联网。
      游精佑在网上看到范燕琼的文章,他对文章中所谈问题也是有疑点,为此才找到林秀英让她“自话自说”。他找到林秀英制作视频时,林秀英坚持说她的女儿严晓玲死于***。对此警方有一个说法,林秀英有一个说法。由于林秀英没有告诉游精佑,她是想捏造事实诬告聂志雄等人,游精佑当然不可能了解林秀英真实目的是要“诬告陷害”。也就是说,既使林秀英是想诬告陷害聂志雄,由于她没有把真实意图告诉游精佑,游精佑录制视频行为同样没有诬告之目的。
      林秀英虽然被列为本案同案人,但公诉机关并没有认定,她在本案是主犯,还是从犯。司法机关也没有对林秀英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比如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以这样说,虽然将林秀英列为了同案人,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不认定她有诬告陷害犯罪行为。否则,既使林秀英是本案从犯,也应站到今天的法庭上,与其他被告人一同接受审判。
      辩护人认为,从林秀英一年多来向各级机关上访、控告,而并没有被追究诬告陷害之责的事实说明:福建的有关部门也认为林秀英根本没有捏造事实,她也不是无端控告聂志雄。她的状告如果与事实不符,也是属于错告而已。那么,在林秀英的控告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情况下,为何帮助林秀英录制视频将她的说法传播上了互联网,就成了诬告陷害犯罪行为呢?
      辩护人提醒合议庭注意,被告人在为林秀英录制视频之前,并没有指使或授意林秀英按范燕琼所写的文章来讲述,而是由她自己“自话自说”,这有庭审中播放的视频录像为证,还有林秀英、林爱德、李子山等人讯问笔录可证实。
      退一步讲,林秀英在视频中讲述完全是在瞎编,这也是林秀英在捏造事实,而不是游精佑捏造事实。游精佑只是起到传播林秀英不实之词的作用。传播别人不实之词与自己捏造事实,完全是两码事。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尤其要请合议庭特别注意的是,林秀英在视频中只控告了聂志雄的问题,根本没有提及闽清县公安局林副局长、闽清县检察院涂副检察长。所以,针对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共同犯罪案,只有一个所谓的受害人聂志雄。而对聂志雄的控告,早在严晓玲死亡后,林秀英就四处状告他了。本案案卷中,有林秀英递交给有关部门控告状为证。那么,被告人游精佑对闽清县公安局林副局长、闽清县检察院涂副检察长的“诬告陷害”也就更无从谈起了。
      三、被告人游精佑录制视频上传互联网行为,没有引起司法机关对受害人进行法律或行政追究。
      按照《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因而还影响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国家司法机关对控告问题进行了追查,查证是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而不是错告的话,对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行为,就要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诬告者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辩论时指出,三个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公安机关抽调大批警力进行查证,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
      辩护人认为,从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是为了缉拿查证参与诽谤和诬告的人员,而不是为了查实文章或视频中所控告的问题。
      范燕琼的文章是6月22日晚23时许发到了“参与”网。被人转帖到国内互联网,应是6月23日。当晚,福州市公安局对范燕琼第一篇文章中提到的闽清县公安局林副局长和经办警官魏某、涂副检察长的问题做了笔录。6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严晓玲死因作了澄清。6月26日,警方对范燕琼第二篇文章中提到了恐吓林秀英的文章所提到的闽清县政法委陈副书记、闽清县丘副局长作了调查。同一天,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在连江县抓获范燕琼。6月27日,马尾公安局以范燕琼所写文章涉嫌诽谤罪予以立案。随后,马尾区公安局展开了侦查。后来,罪名改为了诬告陷害罪。尽管动用了很多警力,抓获了九个同案人(包括本案三个被告人在内),调查了五十七个证人,但都是围绕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进行查证,并不是为了查证他们文章或视频中所控告的聂志雄等人有关传言是否属实的问题。
      如果说是为了查证范燕琼文章和被告人游精佑录制的视频中提到的问题,而抽调大批警力成立专案组调查的话,为何仅用了一天时间,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严晓玲事件作了澄清?一天时间,能查证这些问题吗?一天时间,又何谈因“抽调大批警力进行查证,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呢?
      反而正是福建司法机关对互联网上的两个帖子、一段视频大动干戈,先是行政传唤、拘留、又升级到刑事拘留、以涉嫌“诽谤罪”逮捕后又改为“诬告陷害罪”起诉……一步步升级,从而花费了大量警力、浪费了国家资源吧。
      另外,为何林秀英状告了一年多,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文章和视频一传上互联网,才引起高度重视,才对相关事实进行核查?这不也证明了林秀英听访民所说的,只要发到互联网上就会引起重视的观点吗?这不是也从侧面证明了林秀英和三个被告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严晓玲事件引起政府重视吗?现在的情况是,重视是确实引起了,却不是对帖子和视频中所揭露的问题,而是针对想引起重视从而解决问题的林秀英和三被告,动用了超出常规的司法手段。
      在公诉方提供的现有的证据中,没有一份提到对游精佑制作的视频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查证(警方只是对范燕琼的文章提到的问题,作了个别的查证而已。而游精佑制作录制视频与范燕琼写文章是各自独立行为,各自独立的帮助林秀英反映问题。公诉机关也没有认定他们是共同犯罪)。更没有因我的委托人录制视频上传互联网行为而引起司法机关对受害人进行法律或行政追究。由此也可以看出,所谓三个被害人根本不会因我的委托人制作的视频而受到司法追究,那么又何来的“诬告陷害罪”呢?
      四、被告人游精佑找林秀英制作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告发”行为。
      按照《刑法》第243条规定,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进行“告发”,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仍然先作一个假设,公诉人指控游精佑使用范燕琼的文章,找到林秀英让她在视频中“自话自说”了,就是游精佑在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这个指控成立的话,游精佑将视频传到了网上,让网民看到林秀英的说法,也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告发”行为。
      游精佑既没有将视频发到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举报网站,也没有将视频光盘寄给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他只是向不特定的网民传播了林秀英的说法,如果林秀英的说法虚构了事实,游精佑对视频提到的人员(聂志雄),只是构成名誉侵权而已。
      在录制视频前,林秀英向有关部门控告了一年多,寄过很多控告材料,每份材料中都提到了聂志雄的问题。从法律上来看,林秀英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寄交控告状,这才是法律上所讲的告发行为。
      可笑的是,林秀英“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控告了一年多,尽管公安机关早有结论,认为她控告的问题不属实。尽管林秀英的控告行为,也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告发”行为,为何一年多来,没有去追究她的法律责任呢?当被告人范燕琼帮助她写了文章,被告人游精佑帮她制作了视频,文章和视频一发到互联网了,就变成“告发”行为,就要追究刑事犯罪责任?司法机关如此执法公平公正吗?如果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很明显林秀英是本案主犯,现在主犯没有事,为何只抓“从犯”?
      视频传到互联网上,并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告发行为,请问公诉人,他们到底向哪一级机关,向哪一个部门进行了“告发”。有哪一个机关或单位接受过这个“告发”?又有哪一位“受害人”因为这个视频而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了呢?
      如果公诉方的逻辑成立,只要公众对有关部门的说法有质疑,并通过一定的途径传播出去,就构成“诬告陷害罪”,那么我们的检察机关面对着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岂不是要被淹没了吗?更何况,我们的检察机关不是一再鼓励揭发检举违法案件吗?如果对一件根本谈不到“告发”,而只是在互联网上的小小质疑都要大动干戈,以“诬告陷害罪”进行打压,那么公众对我们的司法机关,又会有何看法?我们的公信力何在?这种做法,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又会起到什么样的负面效应呢?
      五、本案侦查程序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被告人范燕琼为林秀英写的文章发到互联网上,被福州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发现后,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名,由马尾区公安机关对范燕琼作了行政传唤。2009年6月27日,又以“范燕琼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其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为由,公安机关以公诉案立案,对范燕琼涉嫌诽谤犯罪行为进行侦查。随后,抓获了其他同案人,并作出了刑事拘留。三名被告人和其他同案人遭刑事拘留后,案件还被列为国家秘密,不允许三个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侦查机关报案材料显示,这起案件是由他人匿名举报。2009年6月27日,福州市马尾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犯罪作为公诉案侦查。
      按照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诽谤案要作为公诉案立案侦查,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刑法》规定,诽谤案件一般是自诉案,只有当诽谤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秩序情形下,才能作为公诉案立案侦查。
      范燕琼为林秀英写的文章中只是点到了闽清县公安局林副局长、治安科卢科长(后查证没有此人)、闽清县检察院涂检察官(后查证,该院有一个副检察长姓涂,就说是指他),还有聂志雄,如果因为点了他们的名字,对他们构成了诽谤,怎么可能造成国家利益严重危害?即使遭诬告的人有两个是官员,官员个人的利益是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的——这是基本常识。
      很明显,马尾区公安局以公诉案立案侦查违反了《刑法》和公安部办案规定。
      作为公诉案立案侦查后,竟然又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也是于法无据。不论严晓玲是被***致死,还是死于宫外孕,她的死因都不属于国家秘密。那么,范燕琼为林秀英所写的文章,同样与国家秘密无关。游精佑、吴华英制作的视频,又怎么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呢?
      报请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又以相同的事实,以相同的证据,将涉嫌罪名变为了诬告陷害。之所以变换罪名,是为了规避诽谤案当作公诉案侦办,导致的程序违法问题。
      这起案件还存在取证程序不合法之处,马尾区公安局2009年6月27日立案侦查后,闽清县公安局和福州市公安局对本案同案人林秀英、林爱德进行了侦查取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管辖规定。
      综合上述观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游精佑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43条所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
      六、与本案无关的题外话
      针对案件,辩护人还想谈一些题外话。如因此惹怒司法人员或党政官员,请你们一并予以谅解!如有违法之处,可依法追究辩护人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的小案,案情其实很简单。案件之所以一步步升级,之所以会越搞越复杂,涉嫌罪名之所以会变来变去,谁敢保证案件没有受到法外之权的影响?
      对这方面的问题,辩护人不想过多的去谈,以免影响党政领导的形象,影响司法机关权威的树立。
      这几年来,发生过多起使用帖文举报官员问题的诽谤(或使用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名)案。今年相类似的案件,就有河南王帅事件、四川邓永固诽谤案、内蒙古吴保全诽谤案、山东段磊诽谤案。
      最典型的错案应是段磊诽谤案,今年2月初,山东曹县28岁青年段磊在网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标题连发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帖子称,曹县庄寨镇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等。曹县县委责成县纪委牵头,组成由组织、监察、政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未发现段磊所反映的问题。7月6日,曹县人民检察院对段磊涉嫌诽谤罪一案提起公诉。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后,山东省曹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段磊涉嫌诽谤庄寨镇党委书记一案撤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其他类似的案件,司法机关也考虑了具体情况,有些予以免罚,有些给予轻判。用网络举报官员问题引起的案件,最后查证基本上没有是故意诬告,而是因线索掌握不多,或认识有错造成的检举失实。中纪委和最高检开通了举报网站,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而是掌握线索不多造成举报失实,难道也要追究举报人刑事责任,那还有谁敢去举报控告了?
      据辩护人了解,帮助他人写文章曝光问题,在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情形下,追究作者的诬告陷害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件可能只有福建这一起。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之所以会引起全国网民们的关注,会引起包括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在内的媒体关注,主要原因是控告人没罪,帮助写文章制作视频者成了“替罪羊”。
      民众利用网络监督各级官员,利用网络举报腐败问题,这是互联网时代反腐的重要方式。对待网民的举报或控告,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有关部门就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来对待,不能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将“小事化大”追究刑事责任,扩大打击面。
      民众手中没有公权力,所掌握线索也有限,但并非没有价值和揭露事实真相的可能。如今年被查处的南京市房管局局长周久耕,不就是因为网民发现他抽高价烟这一点线索,帮助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出了一个腐败分子吗?
      再谈一起与严晓玲事件极为相似的陕西“拐卖民女”事件。在今年四月份,网络上出现了一篇《人大代表与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倒卖民女》帖文和一个讲述事情经过的视频。事件引起网民的关注后,事发地陕西省公安厅成立调查组,公安部也派人参加。
      这起事件影响之大,超过曝光严晓玲死因的帖文和视频。经过陕西省公安厅与公安部的联合调查,认定曝光的问题不属实,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澄清,事件迅速得到了平息。陕西省有关部门,没有将这起事件扩大化,没有“上纲上线”进行打压。这件事很快就销声匿迹,没有在互联网上发酵。
      辩护人认为,陕西省处理“倒卖民女”突发性事件方式,值得我们福建省有关部门借鉴。
      严晓玲事件现还在引起社会持续关注,难道与动用刑事手段处理网民会没有关系吗?
      一起公众事件出来后,如果一味地用强权压制,不仅会加深官民矛盾,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用疏导和教育的方法,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又有何不可呢?
      本案的三个被告人,范燕琼曾经是一个访民,后来她走上了***,无偿帮助过很多弱势民众。这次她听到林秀英讲述严晓玲死亡之事,是出于对一个不幸者的同情,帮助林秀英写文章呼吁。法庭已经查明,她为林秀英写文章没有收一分钱,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好心办了错事,应给以宽容和谅解,可通过行政处罚让她认识自己不当行为。她被关押看守所后,身体病况越来越恶化,连路都无法走了,开庭时还要吃药,还要吸氧气。她的律师曾几次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以有社会危险性为由拒绝。难道对好心办了错事的人,身体又有疾病的人,也不能给一点司法人道主义关怀吗?
      游精佑是一个高级工程师,曾经还是新长征突击手,他一贯表现良好,这有事实为证(据我们了解,他在平时就把工资的一部分存起来,以备有不幸的人前来求助。在北京、在四川、在湖北,有不少人都曾经接受过他的救助。所以游精佑在慈善和救助界是一位有声望的人)。各位可以到互联网上搜索一下“游精佑”,就可以知道所言不虚。今年6月,游精佑在看到范燕琼文章后,知道了林秀英家庭的不幸遭遇,出于同情为她制作了一个视频,只是秉承他一贯乐于助人的本性,做了一件传播了林秀英现身说法之事。如林秀英讲述的事情不真实,游精佑也只是好心办了错事。他制作的视频,并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用治安处罚方式,足以罚当其责了。为何一定要动用刑罚惩治?
      吴华英是一个老访民,为了福清纪委爆炸案,多年来一直在为弟弟吴昌龙申诉。如今爆炸案发生八年了,吴昌龙还关押在看守所里,案件一直不见终审结果。避开案件事实不谈,仅从法律程序来看,负责审理案件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严重违法了。司法机关严重违法了,为何没有人去追究呢?
      按起诉书的指控,吴华英要林秀英在讲述时,表情要痛苦一点,这难道就构成了犯罪吗?对执法者“大事化小”,对民众“小事化大”,这样的执法公平与公正吗?有人说,吴华英对地方政府不满。她弟弟的案件八年不解决,怎么可能会满意呢?如果会满意,她还会去上访吗?八年时间,中国的抗日战争都能取得胜利,为何一起刑事案件竟然会没有结果?抓住吴华英所讲的几句话,抓住她拍摄了严晓玲身份证和照片,就要治她以诬告陷害罪。还有法律可讲吗?还有天理可言吗?
      综上所述,被告人游精佑没有捏造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义铿、聂志雄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精佑的行为只起到了传播林秀英现身说法作用,并没有实施《刑法》中所指的告发行为。被告人游精佑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审判长、审判员: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正常的人都应当理解《宪法》第33条的规定,懂得生命的价值,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权。负责审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包括我们律师和旁听人员在内,曾经为人之子女,或正在或将要为人之父母,深知女儿在外突然死亡事件,给父母带来的悲伤之情。
      我们的法律应当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在林秀英控告了一年多,没有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情况下,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还有本案其他几个同案人,出于同情或出于义愤,帮助她写了文章,帮助她录制了视频,向社会传播了林秀英的说法,这是所谓的诬告陷害犯罪行为吗?
      如果判他们有罪,案件能经得起法律检验吗?能经得起历史检验吗?这样的判例,难道不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吗?以后还有谁敢伸出手来帮助那些陷于不幸的公民?
      最后,恳请贵院以本案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为国家的法治环境着想,力排外界权力的干扰,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认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游精佑无罪!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游精佑辩护人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志榕
                              2009年11月11日

  •   高级工程师游精佑,出于同情弱女子林秀英,为她制作了一个视频,传播了林秀英的观点,因而遭到司法机关诬告陷害罪的指控。我在辩护词中指出,游精佑找人帮林秀英录制视频并上传到互联网,他所扮演的只是一个公民记者角色。游精佑没有指使或授意林秀英捏造事实,林秀英在视频中完全是“自话自说”。游精佑的行为,只是起到了传播林秀英说法的作用。传播他人的不实之词,与故意捏造事实让他人诬告,完全是两码事。游精佑没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也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目的,他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之所以要治游精佑治罪,据我所了解,与他多年来帮助弱者维权有很大的关系。这使我想起了纪斯尊,他也是因为帮助访民,最后被抓住了一点问题,“小事化大”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
      11月11日庭审时,游精佑作了陈述,阐明了观点和看法。

    游精佑在法庭上的陈词

    尊敬的法官、公诉人:

      请允许我未经调查核实使用了“尊敬的”三个字来称呼你们。我之所以使用这三个字,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主观不故意”。也不存在“客观故意”或“客观不故意”。我确定在人类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事都存在“主观”或“客观”原因,更多的时候,只是被“主观必然性”或“客观必然性”支配,它是我们生活中自然而然的一部份。
      就好像今天的“诬告陷害罪”,我用望远镜加显微镜都查找不到“故意”,无论是所谓的“主观”或“客观”。我的家人、我的朋友、我的同学、我的亲戚,凡有二面之交的人,恐怕都不会奇怪和责怪我帮林秀英女士录制视频,因为我被我的必然性包围。
      首先我是一个教徒。与其说我信仰天上的上帝,不如说我信仰头顶的正义和内心的良知。良知的煎熬和正义的信念,这是我生活必然性的推动力。从我爷爷辈始,同情和关怀,这是我们家族不变的职责,而且我以此为荣。
      2009年6月25日晚,当我看到林秀英女士,我真切地感受到她的痛苦,她的走投无路。如果能做更多来减轻她的痛苦,我毫不犹豫地会做更多。但我不是上帝,我,包括我们每一个人,能做的其实并不多,任何人都不能挽救一个痛苦的人的痛苦,但任何人都能做到引起救济、引入救济,哪怕仅仅是引起救济的注意。这是因为----
      其次,我是一个公民。我自己封自己为“公民”,不管党和政府承不承认,乐不乐意。作为一个具体的人,我有我的各种角色以及做好这个需要承担的职责;作为教徒我有正义和良知的准则;作为一个人,我要有人之为人的共同责任:平等相爱。这是我要做一个公民的必然性。
      当然,法律是公共财产,引导我们达致正义和良风美俗。没有法律的匡扶,所谓的“正义”都会成为罪恶的借口。对我的“诬靠陷害”的指控,关于法律上的适用,我的律师已经当庭陈述,我没有补充。我只想再次重申,我没有捏造出林秀英女士这么一个人出来,也没有捏造严晓玲这么个人出来;也没有捏造出一段视频出来。
      从我被拘留那天始,我从来都承认,而且是荣幸地承认,我确实录下了一段视频。难道“记录”和“捏造”是能划等号的吗?!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因我记录的视频,伤害到了相关人员的感情,我愿意为此道歉!

  • (注:范燕琼的女儿林静怡,旁听了11日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庭审。事后,她凭记忆写了一份庭审纪实。红字部份,是刘晓原律师写的点评。)

    11号一天的经历

    作者:林静怡

     
      法庭外,一百多个老百姓自发来到马尾法院门口要求旁听。其中很多人是妈妈曾经帮助过的上访户,从武夷山连江等各地赶来。可是大家都被马尾法院拒之门外。
      贯穿案件始终的关键人物及最重要的证人林秀英跪坐在马尾法院正门前,要求出庭作证。但,正如律师们所料,他们,所有的证人,所有关心本案的老百姓,都被拒之门外。包括从省外赶来的记者,也被强行带去“喝茶”。
      法庭内,那个躺在轮椅上被推上被告席的女人,那个头发快掉光,稀疏得依稀可见后脑壳的女人,那个靠氧气维持呼吸坚持了十多个小时开庭的女人,那个气息奄奄但仍然义正言辞,哭喊着要求证人出庭的女人。那个被当作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已经长达五个月的女人。
      我的妈妈,范燕琼。
      在这个原本应该庄严但现在却荒唐的法庭上,有3个法官,2个公诉人,3个被告人,6个律师,0个原告(点评:本案是刑事案,不是民事侵权案,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被告人。小林不是学法律,不知刑事案中没有原告。),0个证人(点评:起诉书中,列有57个证人,但没有一个出庭,法庭上有0个证人,这倒是没有说错)。以及满席的旁听人员。他们是谁?(点评:我在安检门内等待时,看到有人持警官证办理旁听。让警员去旁听,也没有违反规定。这是最好的一堂法制教育课,很遗憾的是,没有看到官员们的身影。
      让我来告诉你,除了三个被告的6个亲属外,其他都是便衣警察。我怎么知道?因为我整个暑假不知到过马尾公安局多少次,也不知被他们忽悠了多少次,那些嘴脸,早已刻骨铭心。然后,我远远的看见从里面被推出来的我的妈妈。如果不是那件我曾经亲自送去二看的红色棉袄外套,我几乎认不出来那竟是我的妈妈。
      近半年的时间没有见面,限制通信,完全的隔绝。我只能从律师的几次会见中零星的听取妈妈的点滴消息。在庭上我多次情绪激动要冲到妈妈身边去,可是,我的面前除了一道冰冷冷的铁栅栏,还有孔武有力的人肉墙,他们死死的控制住我,使我动荡不得,我的手被拽的很疼,但是,心中的无奈与痛楚更疼。其间,妈妈需要吸
    氧气来维持呼吸的顺畅,量过几次血压160,吃了速效救心丸,并且呕吐了一次。而我,只能眼睁睁的在一旁流着泪看着。这个几乎奄奄一息的我的妈妈。(庭审近十一个小时,且不要说重病在身的范燕琼会吃不消,就是我们律师也受不了。)
      这场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审判,整场庭审偏离主题。没有围绕“一纸代书’和”“一片视频”到底诬告陷害了谁(点评:“一纸代书”和“一片视频”中,到底是谁“捏造”了本案受害人犯罪事实?)。有没有主观故意。前半场公诉员(点评:应为公诉人,可能是小林的笔误)花大把时间为“一纸代书”中提到的聂志雄澄(点评:我无法理解的是,公诉人总是强调严晓玲是“三陪女”,严晓玲生前从事什么职业,与本案有何关系呢?这是一起诬告陷害案,案件的焦点应是:是不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如是,到底是谁捏造了?公诉人称,是写文章的范燕琼,是找林秀英制作视频的游精佑、吴华英?公诉人举出的十六大本证据,只能证明一个事实,起诉中指控的诬告陷害之词,是林秀英听别人,还有女儿严晓玲生前所说。)。后来又说我妈妈的文章和林秀英的描述有出入。因此存在主观故意诬告陷害。于是,妈妈强烈要求与林秀英当庭对质。当妈妈哭喊着要求林秀英出庭时,林就在距她只有100米不到的地方,被(穿)制服警察堵在门外。妈妈情绪一度激动,说自己根本不认识聂他们,根本没有理由去陷害他们。且妈妈的文章也经过编辑的修改,发到网上的并不是原文。至于原文,公安局已收缴,庭审中并未出示。
      律师们拿出林秀英一年多里向各个部门寄送的上访材料指出里面的内容,即林秀英在认识三个被告之前自己整理的材料,和妈妈的文章并不存在出入。妈妈说自己并不知道游叔叔拍了视频传到网上。整个事件中妈妈没有和游叔叔联系过。妈妈说,只是出于同情帮助林秀英写了“一纸代书”,并且妈妈也曾是一个有着十五年上访经历的老上访户,深知上访户的痛楚,并没有想诬告陷害谁。
      公诉员(点评:是公诉人,小林写错了)说吴华英阿姨在拍摄视频中有教唆林秀英如何做出痛苦表情,吴阿姨多次要求让林秀英出庭(点评:公诉人的说法,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视频是由某电视台编辑帮助拍摄,他在证词中提到,吴华英反而提醒林秀英要实事求是讲述。)。审判长说了六次“等一下”之后,终于说,林秀英没有出庭作证的必要(点评:审判长称,有林秀英的供述,还要播放视频,所以没有必要林秀英出庭。开庭前,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同案人和所有证人出庭,但法院没有同意。林秀英很愿意出庭,法院为何不让呢?无法理解!)。我妈妈等3人在法庭上说,根本不认识“一纸代书”中提到的聂等人(本人补充:范燕琼说,自己从来没有到过闽清县,从来也不认识聂某和闽清县公安局林副局长、检察院涂副检察长)。且聂等人也没有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点评:聂曾经因吸食毒品被刑拘,严晓玲死后,公安机关又查到他吸食了毒品,将他送去了劳教。但他没有因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诬告陷害”行为而受到法律追究)。何来主观故意?何来诬告陷害?妈妈说,这是在审判她的良心。她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公民的良心。
      期间,一个女公诉员(应为公诉人)对七十岁的林洪楠律师说,你简直是胡说八道,引起律师们的不满。律师要求记录在案。(点评:林律师“挨骂”之事,我在庭审纪实中写过缘由)
      律师们提出,退一步说,假设严晓玲是死于宫外孕,那么造谣的也是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而不是三个被告。而林秀英作为本案关键人物,在一年多里四处上访,向各个机关寄送材料,作为严晓玲贴案的“始作俑者”,既不用上被告席,也不能出庭作证。
      妈妈在最后陈述中哭着说到,如果法庭判我有罪,我希望我是中国最后一个“因言获罪”的公民(点评:这是“奢侈”的愿望,既便判范燕琼有罪,她也成不了“因言获罪”的最后一个囚徒)。这时,我看到一个穿制服的警察在和我一同抽泣。(点评:这不是警察制造出的诬告陷害案,只要有良知,就会感同身受。)
      妈妈,其实很多话我没有机会和你说,我虽然埋怨过你,但是这和我对你的爱比,实在渺小的微不足道。我埋怨的不是你,我埋怨的是我这么多的努力,或许只换来一场徒劳。不管结果怎样,妈妈你永远是我心中的英雄。或许你是中国的唐吉珂德,执着的追求着在这个社会似乎存在着但却离我们那么遥不可及的正义与公平。
      最后,我要感谢出庭的六位来自北京和福州的律师,以及被关在法庭外被“请去喝茶”省外媒体记者。特别感谢林律师,受到处分顶住压力还义不容辞的坚决出庭(注:开庭时不能接电话。庭后,林律师接到家中来电,说市司法局在着急找他。看来,林律师是逃不过这一“劫难”了)。谢谢。

  • 【老虎庙按】我与“闽清严晓玲案”而后引发的“网友诬告陷害案”其中两人有过接触,其中一人的游精佑尚只在电话里听音儿(《好人游精佑》),不曾谋面。游说“天安门广场的流民创业资金如果缺口不大由我来补齐。”我后来知道他也不是钱多的急于出手,只不过一个吃工资的知识分子……
      与吴华英接触则是在她为弟弟蒙冤而四处申诉的日子里(《一个女人的生存瞬间》)。华英很聪慧,奥运安保紧时访民们多被押解回乡,吴英则住进公安所属机构的招待所里,“这叫灯下黑”,吴华英狡黠一笑。这启发了我,我说那要再紧的话就干脆住到我家,我家在鸟巢对面,岂不是“敌营18年”!后来华英和一个姐妹搬过来住了。离奥运还有几天,大屯派出所来慧忠里小区传话“不许把房屋租给西藏人和新疆人”,据说因为我们小区是属奥运第一戒严区。我问华英“你俩谁有那俩民族血统?”华英说:“我回福建查查告诉你。”又一笑。那是我见华英最后一面。当天晚上她从西便门内某个宾馆发来短信,我才知道她去亚运村买鱼,想给我这个北方人做鱼吃以示感谢,被福建政府截访走了。三天后,华英已在福建,并且之后遭到更加严厉的监控……
      关于吴华英为其胞弟吴昌龙——判处死刑未通过,超期羁押至今八年,无任何结论——蒙冤四处上访的故事已经被人广为传说,这里免去赘述。
      2009年7月1日,吴华英与游精佑、范燕琼先因“诽谤”后改“诬告陷害”被拘。得知消息,联想前后,难道是真的因了诬告?因了陷害?因了……他们所说一切结论?当注意到当地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吴华英对拍摄对象说“可以表现得生动一些……”等话时,我明白了控方所握“罪证”十分无力,以至“贫油”,甚至足以比喻鸡零狗碎。但我知晓他们过去的做法,因此多有担心。果然,上述所说竟然完全有另外一套说法,此其一;其二,侦办方一再说“闽清严晓玲案”与吴华英长期追索的“爆炸案”“一码是一码”该两论,但据新的证据,警方一开始就表现出对于“爆”案的强烈兴趣,“严晓玲案”不过借故而已。那么吴华英为“爆”案上访,为弟弟的清白奔波又何罪有之?关于这个认识可用侦办人员的一句话来自曝:当办案“严晓玲案”的人员却拿着相关“爆”案的文件来提审吴华英时,遭到吴华英的质问“你们不是说两案一码是一码吗?为什么问的都是“爆”案问题?”那位可爱的侦办人员回答得尤是可爱——“因为上次还没掌握到指控你的证据啊”
      天哪,此次吴华英为“严晓玲案”逮捕,竟然是之后才去华英的电脑里搜寻证据,而证据又与“严晓玲案”毫无关联,那么今天的官方发言所说“诬告陷害案”又从何谈起呢?
      我之按语所及,今天大家都可以在下面的文字里看到。下面拓有华英指模印记的文字则是华英上月8日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内所写。请阅读——

    -----------------------------------------------------------------

    旧冤未申,又添新冤
    一个八年状告无门被打击报复成"诬告陷害罪"冤属的哭诉

    马尾区公、检、法,暨请呈省、市政法委:
      我名叫吴华英,系2009年"6.24"因"闽清严晓玲案"事上网,被公安强行抓捕的三网民之一,系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姐姐。在今年7月1日身陷囹圄,实因我不懈伸冤,不断揭露八年不决的"福清爆炸案"查办的黑幕,得罪了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他们滥用公权力对我等打击报复,直至抓我进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事件很蹊跷,现就马尾公、检指控的罪名及《海峡都市报》报道内容提出我的看法和质疑。请有关方本着事实和法律,认真审议还我这个八年状告无门冤属的清白和公正。

    一、无视程序正义,别有用心整人

      马尾公安没有证据就乱抓人,根本不讲证据。7月1日凌晨零点,七八名便衣谎称查户口突闯我家,他们既不出示证件,也不出具法律文书,将我从家中押到马尾区快安派出所,铐在特审室的铁凳子上轮番审讯,大肆恐吓,说“不招供”,要对我刑讯升级,搞“监居”,却又不告诉我因何罪被抓,只说:“你自己心里清楚”。拷问36小时后,我已奄奄一息,将滴水未进的我投进市二看对我宣布逮捕,罪名变为“诬告陷害罪”,却拒不告知我诬告陷害了谁?竟以“到了法院你就会知道”搪塞我。
      警方违法乱纪,(找?)法整我,连最起码的嫌疑人待遇都没有,其后一再提审我,我无法交代犯何罪,期间,侦办人员口口声声说:抓我是因“闽清严晓玲案”,不是“福清纪委爆炸案”,“一码事归一码事”。不料,马尾公安很快食言,7月12日,持我弟弟吴昌龙冤情材料,有关2001年福清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当场录音录像,问我认识林洪楠律师及那份材料从哪里来?7月17日,马尾公安又来二看提审,同样录音录像,说是从我家电脑上资料的鉴定书及我和游精佑有关严晓玲案聊天记录,隔着铁栏晃了晃,未等我看清就抽走,说这是对我定罪的一句。当场,我就12日提审内容反问侦办人:你们一再说抓我是因“闽清严晓玲案”,与“福清纪委爆炸案”无关,为何在5天后还拿着我弟冤情有关材料的《福清政法委会议纪要》来提审我?侦办人竟得意说:“因为上次还没掌握到指控你的证据”。由此可见,马尾公安奉命抓我等人,不是有了证据才抓,而是没有证据先抓,乱抓人。

    二、马尾公、检相互推诿,拒不告知,我到底诬告了谁?陷害了谁?

      9月18日中午,马尾区检察官陈潼、林瑜到市二看提审,一上来我就依法问两位检察官我到底诬告了谁?陷害了谁?两检察官左顾右盼而言它,也不回答我的疑问。继而我提出:负有监督职责的监察机关,不查清事实真相,怎能逮捕无罪的人?检察官却说:“逮捕是由其他部门批准的”。但在7月31日,马尾公安向我宣布逮捕时,拿着一张盖有经马尾检察院同意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书。而后,来提审的检察官却说,逮捕不关他们的事。我实在弄不懂是什么法律。
      从马尾公、检相互推诿的尴尬处境,证明了诱人奉命将八年状告无门的冤属放在砧板上剐割时,同样也把他们放到了火炉上烤。中央一再强调“以民为本”,但他们至今仍然不会在乎老百姓的命运,但我确信社会良知人士都会关注这起因言获罪的福建司法不公的事件。他们会将相关办案人员在该事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记录下来,尤其是会将决策者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几十名抓押,审讯我等的侦办人员,从未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即便向他索看,他们依然没有勇气尽其义务出示证件。当然也不乏良知者,他们看了电脑里的“福清爆炸案”的八年冤情材料,对我这次不法遭遇深表同情,却又无能为力,另悉侦办此案的领导是闽清调来的,不知此次闽清严晓玲案件引发的视频事件导致三网民、访民被控“诬陷罪”的不公事件,该领导是否不带偏见,不带私人感情,侦办此案?不然为何此领导不回避,原因值得深究。

    三、野蛮侦查未结,又让舆论未审先判

      媒体替警方代言,搞未审先判。在侦查福清爆炸案时就搞过,这次侦查机关让记者到看守所只采访了前两个所谓的“诬告陷害”罪的范燕琼、游精佑,唯独不采访我—— 一个长高八年无果,如今被冤案制造者和参与者打击报复、关进福州市二看的2001年“6.24”“福州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我因弟弟吴昌龙被控涉嫌爆炸大冤案八年状告雪冤,看到严晓玲案在网络引起热议时,作为人母心存抚恤之念,同时也本着相应国家主席胡锦涛一再倡导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对严晓玲母亲、舅舅发出的冤声,支持做了录音录像,当时,看到林秀英于悲伤处泣不成声,我说过:“你说不下去,有你的哥哥代为补充”。我因这一句话,竟成了警方认定有罪的证据,实在荒唐。在八年告状路上我体会到福建有人一手遮天,上抗中央,下压百姓,那才是制造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
      警方通过媒体造势,先行定性定罪,给我等三人戴上“诬告陷害”大盖帽。原本追求真实才是媒体声明和灵魂,而海峡都市报记者未经核实随意将警方为达目的的定我罪的侦查记录公开报道,说什么:吴华英常常打断拍摄,停下来教林秀英,要求林秀英说得生动一些,要感人,坚信事实并不会因警方的意志为转移。事实上,林秀英只是一位因失去爱女而伤心欲绝的母亲,她不是演员,她除了悲伤还是悲伤,林秀英既不“生动”,也不“感人”,具体实情有视频为证。若真如侦查机关记录里“生动”、“感人”之说,为何我八年“生动”的逐级上访历程,却未能“感动”有关部门,勇于纠正这起八年不决的冤假错案。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福清纪委爆炸案”二度二审,历时三年仍压在早有明确定论的“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福建高院,既不开庭,也不判决,究竟为什么?!

    四、醉翁之意不在酒。冤案制造者和参与者借“闽清严晓玲案”,又行打击报复关注控告的“福清纪委爆炸案”找那个的网民、访民。

       
      为打击报复道德公民及不解状告的冤属,马尾公安奉命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三人,以涉嫌严晓玲案进行逮捕,期间抓押的人更多,为了徇私枉法,抓走之后以所谓国家机密又拒绝律师会见,后又持权利用《海峡都市报》大搞舆论造势,达到未审先判的目的,实在匪夷所思。
      此案表面上是因“闽清严晓玲案”引起,深层原因实与“福清纪委爆炸案”有关。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系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其辖下的马尾公安概莫能外?审讯时,马尾公安问我是否知道范燕琼已写了半部揭露“福清纪委爆炸案”黑幕的书稿。因此,想到早前侦查机关传唤游精佑时,也曾就“福清纪委爆炸案”内容警告过游精佑。
      累累打击正义的发声令我感慨万端。八年来,福清爆炸案冤屈一再控告,请立案侦查,孰料却遭拒绝,谎称“该案已破”。随后,举报者(既匿名电话者)即使移民到了海外,仍未能躲过厄运,被枪杀当场死在已过他乡的阿根廷。去年,我们在日本的侨属,在温总理访日之际,到日本福冈拉横幅向温总理请愿。事过半个月,遭遇“车祸”,幸人欺天佑,原本医生断言要坐在轮椅上度过余生的侨属,受上帝眷顾下,奇迹般地站起来。让我们在苦难中略感欣慰的是,在艰辛告状中,对此持权压法,多行不义者已遭报应,遭到法律的严办。入林孜(“福清爆炸案”专案组组长,时任福清市公安局长)、宋立诚(时任中共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等已经没有好结果。
      尤当说的是:八年来为弟弟伸冤的我,在控告上 访坎途中,还曾多次接到恐吓,骚扰电话。为此,去年在网上专题声明要求正义人士关注我蒙冤深深的痛苦遭遇,同时,我每年几乎都买份意外保险,恐哪一天突遭“意外”死亡,也为这个风雨飘摇的家留点余地,以继续未果的诉求。
      我今天的困境,乃是昨天被伤害的延续,福清爆炸案既已列入全国人大专项执法监督。人们坚信假案难成真,总会有云散天开之日。因为捂盖子压案从根本上压不掉冤情真相。捂盖子压案也捂不过我国司法前进的步伐。福建有人借打压正义呼声只能黔驴技穷,后果必然适得其反,有损和谐海西的形象。
      我中心希望有关单位司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执法、司法理念,还我三人自由之身和尊严。同时也希望福建省委领导本着事实和法律,不再偏听偏信,真正严格执法,还八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中吴昌龙、陈科云等人的清白和自由。

                                         2009年10月8日
                                         于福州市二看  吴华英具状
                                        (注:此位置原件拓有指印)

     

    随机文章:

  •   和华英的妈妈对话总不是一件愉悦事情。老人家时不时要叨唠起那个让谁听了都难免心碎的事情。那背后的故事已经为众人所知。以至看守所的警察,千里奔袭赴京城截访华英的政府人都要感慨——你是命不好啊,我们也看不惯一些做法……
      11日那天,吴妈妈在马尾法庭的旁听席上坐守了一天,“衣服也没带够,天下雨,很冷。我也听不懂他们说的,总之争得很厉害……”吴妈妈是和小孙女,吴华英的女儿一同进的法庭,老伴在庭外,法庭对家属人数做了严格限制,只好站在外面。“可是那些看热闹的又都是什么人呀,他们排着大队,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一大把旁听证挨着个给他们的人发,好像在等看戏。”吴妈妈心里不平的是进法院好像也要有特权?
      吴妈妈在法庭里坐了11个小时,唯一体会最深的是“华英人瘦了。”前半个月吴妈妈来过一个电话,老人对我说:“我要给华英送床被子,看守所说里面有。可那是要自己掏钱买的,而且很贵。”在里面待过的人都知道,监狱产业在无视人权的国度里很具传统。六十年代的女监里手工做一件棉袄只给犯人八分钱,纳一双布鞋只给五分。我一个在北京做广告公司的朋友放弃了传说“一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广告业,去做了印刷。问他为甚?朋友道出其间秘密“我这个印刷有背景,别人印东西收一块,我这儿就收九毛九,别人收七分,我就收六分。”我说人家只收一分钱呢?朋友说:“那我一分不要,只当是做回广告。”天哪!这是什么生意?朋友告诉我说:“是和监狱合作,那里能人不少,说不给钱就不给,当然竞争有力!”
      到晚上23点,央视忽然播出了福州马尾法院当日白天的庭审新闻。我问吴妈妈,她说还没看到。今天上午再听央视新闻,内容多处改动,从语气、措辞甚至人称都加强了修饰。吴华英、游精佑、范燕琼的名字分别变成了吴某、游某和范某。昨天看后的感觉似乎罗列线索为主,当然正方反方意见都有兼顾,甚至居中而模棱两可的都保留播出,并且有刘晓原律师的连线通话录音。今天则看起来做的很精到、很圆润、很是“新闻联播”,并且去掉了对刘晓原的参访录音。因此听起来总似乎在传达上级指示(昨天央视的新闻在本文后视频里已经编入)。
      我和吴妈妈对话,后脊梁不时就发凉,想想这个世界上还有这么一块地皮让人言不能由衷,想想今天的他们也许就是明天的我们、你们和他们,就欣然为下面的视频命名——今天是他们,明天是谁?

    【补充】“诬告陷害?”乎:央视11日晚间新闻播放福州马尾区法院庭审新闻,银屏背景一个“?”号总算公允,罕见的意思表达!然,12号的同题节目中已经改口!


     

    下面是和吴妈妈的对话及11日当天央视的表达 

  •   福州马尾区法院今天一个整天就干一件事儿——吵架!
      据吴华英母亲在电话里的讲述,现场叫她也越看越不明白,令她惊讶的是公诉方竟然睁着眼睛说瞎话,黑白混淆,强行栽赃。法庭休庭时已经天黑,福州天气有雨,风大,刚走出法庭的吴妈妈就坐在马路牙子上给我打电话,吴妈妈说她有点头晕……想想,整整一天,早起八点到晚上八点,法庭里吵的一塌糊涂。中间就只吃快餐盒。
      今天到庭的莫名其妙之人不少,媒体却没有一家。吴妈妈对此很有意见,“20多个都是什么人,干你们什么事?家属倒只许进来两个!简直是土匪恶霸作风。”吴妈妈认定那些穿便衣的都是警察。说起庭审过程,吴妈妈年岁大了,难以描述清楚,只是在断续讲到所谓“泄露国家机密”一问题时才声更大,说得也更义正言辞。原来对方一直以来强调的所谓“国家机密”正是大家所猜想的“与公安局长参与KTV经营”一事相关。这就奇了怪了。假如公安局长没有参与KTV,那么“泄露国家机密”就不能成立。既然反复强调游精佑等人就是泄露了“国家机密”,那么这样的丑闻也能算作是“国家机密”吗?难道共和国的机密就是如许破烂事情?岂不令人贻笑大方。
      吴妈妈告诉说,游精佑的妻子和女儿到庭,范艳琼还是坐在轮椅上到的庭。公诉方大多是拿着他们盗窃来的当事人私人通信内容,而这些内容又都是他们公开在文字里讲到过的,并不曾隐瞒。整个法庭气氛很不好,双方的争议几度演化而成戏剧……吴妈妈说,看来对方缺乏有力证据,已经把鸡零狗碎之事通通拿来挡箭。至始至终吴妈妈也没有听出任何令人惊讶或者折服的证据来。
      吴妈妈说,案件多处涉及当事源头之人的严晓玲母亲林秀英,被诉方也几度要求法庭请出林秀英质证,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庭始终回避这个问题,因此根据林秀英今天一个整天里都在法庭外面徘徊的情况看,再加之对当事人家属到庭旁听人数的非常限制,杜绝媒体在外,开庭前两天又临阵取缔吴华英的代理律师林律师的执业资格,纵观一切来看,法庭玩的把戏不外乎是把不利因素全部排除后,关起门来玩自摸罢了。
      晚间,福州市天下大雨,在刘律师回家的路上,电话中告诉我“没有宣判,他们(游精佑等)不认为有犯罪……”
      更近距离了解今天庭审情况,请关注刘晓原律师的博客。以上只是庭审后来自电话的快餐而已,仅供参考。

     

     

    随机文章:

  • 时间:2009年11月11日8:30时
    地点:福建福州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罗星路22号/邮编:350015/电话:0591-83682177)

      福建福州马尾区人民法院于11月11日上午8点半准时就“范艳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案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至下午1点半尚未结束,午餐有人送入快餐盒饭。
      庭外聚集人员较多,除涉案人家属十数人外,有大量疑似便衣人。
      各地媒体赶来者有《南都周刊》等单位。其余多为当地媒体。据较早前刘晓原消息:《南都周刊》提前赶来领取旁听证未果,被告知:证已经发完。
      和前一天消息有所不同的是,吴华英家属仅领得的两张旁听证只好由自家分配:吴华英的父亲放弃入庭守候在外,而由吴华英的母亲和女儿杜梅进入旁听。
      另据厅内传出消息:在审理游精佑时,法庭责成吴华英和范艳琼进入一间小屋等候。
      值得注意的是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始终未接任何传唤,当她提出愿意进入法庭进行质证时遭拒,因此至今守候庭外,成了“于案十分重要的无事人儿”,罕见!
      法庭尚在审理中,据吴华英堂妹说:“结束时间没准儿,将在庭审结束后第一时间来电话……”

  • 1 “我不是来劫法场的”

      2009.11.10上午8点40,我从杭州萧山机场直飞福州,11点多到达刘晓原律师下榻的招待所,敲门进去,里面二个人,其中一人也是关注“诬告陷害罪”的网友。我辛辛苦苦起大早,居然有人比我先到。见到刘律师,我首先声明:“刘律师,我不是来劫法场的,我是来围观,不对,是遥观洋相的”。
      我要声明不是劫法场,是因为9日深夜,嫂子特意转嘱刘律师的意见,不希望与法院起冲突,不希望旧人未出,又进新人。其实我也没什么想法,没什么期望。事情荒唐得一本正经,早已无章可循。这只是一场游戏,是有人编撰好了,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的戏。有好戏,我怎么着也得来参观参观。  

     

    2 “因为事情小,所以我要接这个案子”

      与刘律师稍一寒喧,即起身去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见林洪楠律师。林洪楠律师在福建赫赫有名,代理过几个大案奇案,包括警察枪杀商人卞礼忠并伪造现场,诬告陷害被害人,瓜分被害人的财产的案子,坚持了六年,才把冤情昭雪。林律师代理这次诬告陷害案的当事人之一吴华英的弟弟吴昌龙“福清纪委爆炸案”,至今已经八年,重审还是遥遥无期,林律师还在坚持。
      到了林律师的事务所,桌上大堆的案卷。林律师很忙,进进出出,基本上没说几句话。我看到了起诉书,读了以后,感觉可以用三句话来形容警方:经过描述混乱;事实认定混帐;为人处事混球。具体有待我以后细细解剖。
      因为已经是中午,律师们拿了该拿的资料,林律师招待吃饭。席间聊天,林律师说道:“我现在不接小案子,但这个案子,正因为事情小,所以我要接这个案子。这关系到互联网的言论自由大事。”
    林律师本人不会上网。  

     

    3 “旁听证已经分配(派)完了”

      吃完饭,各回各。我和网友商量,还是去马尾区法院申请旁听证。事先我们已经知道不给旁听证,理由是已经发完了。南方周末的记者上午去过法院体验了。嫂子按法院的申请要求拿身份证和户口本,也才申请到二张。敢情旁听证也是奇货可居,不知道会不会引来“黄牛党”炒卖。
    反正已经到福州,就当去做次行为艺术吧。
      打的,下午2点40到马尾区法院,向守卫告知我们来申请旁听证。守卫非常尽职,立即打电话报告。很快下来二位法警询问。我告知我们来申请旁听公开庭审的“6.27诬告陷害罪”一案。警号为351082的法警回答得很得体:“旁听证已经分配完了。”我听得不是太明白,也许他说的是“分配”,也许说的是“分派”,普通话差不多,总之我们来晚了。同行的网友不死心,问:如果明天有旁听证的人没到场,我们能不能候补上去。351082稍一思索,毫不迟疑地回答:这事不归我管。一起下来的警号351081法警试探性地望着351082补充道:这事不允许吧。351082立马坚持原话:这事不归我管。
      来回打的,花了80大钞,就买了这二句话。感觉还是钱有所值。

  •   今天早上,北京气温聚降,天空飘起了雪花。九时十五分,我坐上机场大巴赶往国际机场。中午十二时,飞机准时起飞机,下午二时半到在福州长乐机场。赶到市区住下后,已是下午三时半了。
      吴华英的另一个辩护律师金光鸿,乘下午四时半飞机来福州,晚上八时到达了福州市区。范燕琼的辩护律师李方平,则乘晚上六时飞机来福州,本应在晚上八时半到福州长乐机场,因天气问题长乐机场关闭,飞机暂停在南昌机场,至到晚上十一时二十分才飞到福州长乐机场。
      下午,游精佑妻子在马尾区法院领取到了两张旁听证。她告诉我,法院只同意家属领取两张旁听证。领取旁听证,既要提供身份证,还要提供户口本。
      《南方周末》记者来了,明天会去申请旁听证,能否申请到还是未知数。
      有人问我,这起由诽谤变为诬告陷害的案件,最后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有可能作无罪判决吗?我说,很有可能判处缓刑。要判无罪,就要看马尾法院是不是敢力排除外界权力的干涉,敢不敢坚守司法最后一道正义防线。只要当地有纠错的勇气,判无罪可能性还是有。
      我看完了案卷材料后,更加坚信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有人反驳道,一起简单的案件,搞得如此复杂,被告人已关押四个多月,范燕琼身体有病,连走路都很难,也不同意取保候审,怎么有可能无罪判决呢?如判了无罪,不仅国家要赔偿,还要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如果不是非得治他们的罪,也许早就会象其他几个被抓网民一样给取保候审放出来了。这个分析不无道理。
      看来这起案件会是一场“持久战”。一审完了,还得二审,终审完了,还得申诉。如此折腾下去,也不一定能争得公正。
      好心帮助弱势群体,竟然要付出失去人身自由代价,你们的“有罪”,见证了法治的艰难。

  •   由林洪楠律师担任主任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在11月5日给马尾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通知同案人、证人出庭申请书”。
      这起诬告陷害案,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所引发。随先抓了九个同案人(包括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还包括严晓玲母亲在内,后来其六人以取保候审方式放了),调查了57个证人,调取了QQ聊天记录,案卷多达十六大本。这起案件的证人之多,在诬告陷害案中,很可能创造了全国之最。